• 通知通告

在全校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1    浏览次数:

中国教育工会河北农业学委员会文件

校工字[2010]5号

河北农业大学工会

关于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

在全校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

通 知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通过互助互济的形式筹集资金,帮助部分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缓解暂时面临的生活压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决定自2010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

保定市总工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通知精神制定了《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和《保定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在全市全面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市总工会通知精神,校工会经请示学校党政领导同意,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我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全校开展“一日捐”活动做出了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日捐”活动的意义

“一日捐”活动是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精神,由政府推动、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的一项重要活动。开展“一日捐”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募集资金,帮助因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缓解生活困难。同时也是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彰显我校教职员工人文情怀的一项公益活动。

二、认真做好“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认真学习省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充分认识开展“一日捐”活动的意义,力求人人参加到该项活动中来。各分工会要主动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统一思想,取得支持,努力形成党组织重视、行政积极推动、工会组织运作、教职工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各级工会干部要在“一日捐”活动中做出表率。校工会将把“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和谐职工小家”等工会系统评优考核指标体系。

三、捐款时间和标准

“一日捐”活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进行,捐款时间从4月2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各分工会要在捐款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捐款和捐款人登记造册后交校工会。

捐款标准为在职在岗教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简便操作程序,根据《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暂定我校的捐款标准为:校级干部150元/人;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100元/人;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人员7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

附件一:

河 北 农 业 大 学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是由党委领导、行政推动、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以互助互济为主要形式筹集资金,为因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校广大教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此项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和谐职工小家”等工会系统评优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教职工公开。留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学校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注①。为简便操作程序,根据《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暂定我校的捐款标准为:校级干部150元/人;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100元/人;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人员7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特困职工注②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从4月2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零星接受、办理捐款手续。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注③,每年每户给予300—500元的生活救助。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以上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每人每年500—1000元的救助,就读高中(含职高、技校)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救助。

3、在职在册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内三级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注④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教职工自付医疗费5001—20000元的救助20%,由学校留存资金支付;20001—50000元部分按25%救助,由市总工会在调剂资金中支付。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教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省内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教职工自付医疗费5001—20000元的救助15%,由学校留存资金支付;20001—50000元部分按20%救助,由市总工会在调剂资金中支付。

5、参加本活动的捐款教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当期内,经省内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教职工自付医疗费5001—20000元的救助10%,由学校留存资金支付;20001—50000元部分按15%救助,由市总工会在调剂资金中支付。

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6、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省内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学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每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7、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经市、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核合格后,视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对上述3、4、5、6条所患疾病由省内三级医院确诊,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不在省内三级医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下调5%。

第九条 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3、4、5、6、7款的捐款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报请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2、核实。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后,报校工会,校工会进行复核后将相关资料存档保留。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工会网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4、审批。救助金额在学校审批权限之内的救助人员,由学校活动领导小组审批,报市总工会备案;救助金额不在学校审批权限之内的救助人员,由学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审批。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以校为基础,市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收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校工会委托各分工会在接收捐款时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逐人登记造册,并及时将所收捐款连同捐款人名单交校工会。

第十三条 校工会汇总造册后,按照《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留存、上缴。其中,4%经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56%由市总工会作为重点救助和调剂使用资金,40%留存学校作为校内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实施救助首先使用学校留存资金,不足部分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参加捐款人数超过分工会所属单位教职工总数80%的方可申请调剂。

学校募捐参与率达不到80%,按市总工会规定则不得申请上级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

按本细则第八条3、4、5、6、7款规定的权限对救助资金进行审批和上报。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一日捐”资金纳入校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并严格履行相关财务程序。

第十七条 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购买收据费用从工会经费“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列支。

第十八条 校工会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将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校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向市总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条 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同时将此项资金列入学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年度审查审计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校工会主席任组长,党办室、校办室、校工会、财务处、审计室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学校开展“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研究制订“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捐款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捐款职工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3、负责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上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日捐”活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按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留存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相关解释:

注①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注② 特困职工: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二是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办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三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四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五是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六是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七是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注③ 脱困无望职工:特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贫无望的特困职工:

1、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2、职工中因患重大疾病且需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注④ 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膜瓣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件二:

河 北 农 业 大 学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为更好地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加强活动的领导和统筹,学校成立“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饶桂生

成 员:陈玉民 杨会来 杜小通 王军云 陈玉冰

徐琳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王军云(兼)、副主任陈迎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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