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2-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教育工会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工会是我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校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凡我校在职正式职工或依法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工会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学校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具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双重身份。

第十条学校建立学校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直属工会小组,以下同)和工会小组三级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置与基层党组织设置相一致。

第十一条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按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设置,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四年。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而决定,一般设组织、文体、宣传、福利、女工委员等,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直属工会小组一般只设组织员一人。

第十五条工会小组一般按系或行政部处室设立,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四年。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十八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配合学校党政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多种形式对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团结进取,富有朝气的教职工队伍。

(二)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岗位技术技能比赛和竞赛、为学校提合理化建议、回报社会等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会员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成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创建国内同类农业院校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三)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宣传动员会员积极贯彻执行学校的决定决议。

(四)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会员的具体利益。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参与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其实行。做好特困教职工的救助和送温暖工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和教代会日常工作。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和指导基层工会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加强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浓厚校园文化氛围,推进和谐文明校园建设。

(七)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吸收新会员工作。

第四章工会干部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为应选人数的5-10%。

第二十条校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一般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空缺时,由基层党委和基层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基层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原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工会副主席、主席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均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在本岗位上建功立业,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主动加强工会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关心会员的生活和需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五章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进行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代表的申诉。

(六)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及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四条工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在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会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工会要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和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有关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发动教职工贯彻落实。

第七章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八条工会要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校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工会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第八章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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