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通告

关于转发《河北农业大学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

农大办字 [2012] 8 号

中共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农业大学工会关于开展

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中层单位:

现将《河北农业大学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 互助一日捐 转发 通知

报:校领导

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中层单位

中共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印

(共发85份)

河北农业大学工会关于开展

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分工会:

根据《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2〕44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2012年10月份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根据省市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日捐”活动的意义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精神,由政府推动、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的一项重要活动。开展“一日捐”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募集资金,帮助因脱困无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缓解生活困难。同时也是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彰显我校教职员工人文情怀的一项公益活动。

二、积极做好“一日捐”活动组织发动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认真学习省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员工慷慨解囊,共襄善举,力求人人参加到该项活动中来。各分工会要主动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努力形成党组织重视、行政积极推动、工会组织运作、教职工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各级工会干部要在“一日捐”活动中做出表率。校工会将把“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先进职工小家”等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三、“一日捐”活动时间和捐助标准

“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组织进行,捐款时间从11月29日开始,12月18日结束。各单位在捐款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捐款和捐款人登记造册后交校工会。

捐助标准为在职在岗教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10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简便操作程序,根据《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暂定我校的捐助标准为:校级干部150元/人;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100元/人;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7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

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捐款的使用按照《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2、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教育工会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工办发〔2012〕44号

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

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产业、局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市总工会研究制定了《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确定自2012年10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重大意义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2009年4月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缓解职工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兼具互助和公益救助性质的重要活动。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工会组织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总结首期活动经验,科学谋划本期活动,周密部署,集中全会力量,广泛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到本期活动中来,确保参加人数和募款总额比上期稳中有升。

二、统一开展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时间

统一全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时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开始宣传发动,11月下旬至12月初启动资金募集活动,12月中旬各级工会完成募集资金上解工作。救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各级工会可将第一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救助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实现首期活动与第二期活动的衔接。

三、统一设定主要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

为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活动的影响力,从本期活动起,设定最低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标准下限,统一主要救助项目的救助标准。各县(市、区)中尚未达到下列救助标准的,应在本年内对救助办法修订调整到位。

1、参加活动职工本人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得病即享受救助金10000元。活动期内患病职工治疗阶段产生医疗费用后,可视其医疗费用情况追加救助金,合计最高救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0元。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标准仍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2、对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参加活动职工,本着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的原则进行救助,参加活动职工本人患病起付标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下同)不得高于4000元,救助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救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0元。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标准仍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3、参加活动职工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直接损伤、损失费用总额(以相关部门鉴定结果为准)特别巨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市、区)级以上“一日捐”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定额救助。

4、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每期救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最低为10000元。其后每期救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救助资金可与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四、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

1、修订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活动开展时间和救助标准,本着“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地的“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总“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由本级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2、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汇报首期活动开展情况和开展2012年活动实施方案,争取以两办名义发文全面推动活动开展。

3、结合募集资金的收、管、用等环节,做好资金的接收、上解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各级工会加大活动推进和宣传力度。要积极争取以政府名义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做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的合力。同时,借助媒体营造舆论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了解并积极参加“一日捐”活动,使活动的意义和职工的受益之处广为人知,为推动第二期“一日捐”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资金募集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

1、在资金募集启动阶段,积极组织各级四大班子领导出席捐款仪式并带头捐款。

2、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建立捐款职工名册。

3、各级工会要加大资金募集力度,参加活动职工人均捐款不低于36元(即一天一角钱),募集资金总额要不低于当地首期募集资金额度。

(四)资金上解、情况汇总阶段:2012年12月中旬

1、指导各级工会做好“一日捐”活动捐款资金的上解、归集、入账、调剂等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汇总募集资金数额及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在本企业或社区予以公示。并将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上一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2、从本期活动起,市区内产业、局及直属基层工会将所收捐款全部上解市总,其中4%部分经市总上解省总,96%部分留存市总作为市区内职工救助。

(五)实施救助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按照“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救助材料,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实施救助。

五、开展第二期活动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组织职工参与第二期“一日捐”活动摆在当前一段时间工会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法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好第二期“一日捐”活动。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第二期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工会要将第二期活动作为 “一把手工程”,狠抓活动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督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继续坚持各级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坚持各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部署,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责任机制,确保第二期活动顺利有效开展。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细则修订、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及资金的接收、上解等相关准备工作要全部完成。十八大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召开活动动员部署会议,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全力推进,确保在20天内完成捐款募集和资金上解工作。

3、加大宣传,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对首期“一日捐”活动救助效果、救助典型和第二期“一日捐”活动的目的意义、开展时间、救助政策等方面进行大力宣传,为深入开展第二期“一日捐”活动做好舆论准备。同时,积极争取以政府名义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各级四大班子领导出席捐款仪式并带头捐款,进一步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大力宣传“一日捐”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救助政策,统一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活动的意义,吸引广大会员积极参与。

4、建立督导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将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市总党组成员分片督导内容,由市总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督导活动进度,就准备工作、宣传发动、资金募集上解等工作检查指导,实行工作责任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督导机制,责任到人,对所属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发动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大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规模、影响和效果。同时,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与多项工作考核挂钩,对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于捐款职工达不到会员总数(以去年年统数据为准)27%以上的县(市、区)、产业、局工会,和捐款职工达不到职工总数80%的直属基层工会,不能评选为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一劳动奖状”或实绩突出单位。河北省达标县级工会要确保捐款职工达到职工总数的35%以上。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结合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确保活动取得成功。

附件: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2、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保定市总工会

2012年10月19日

附件2

保定市第二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及《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1〕21号)和省总工会印发《“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冀工发〔2012〕4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2011年保定市印发的《保定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保工字〔2011〕6号)废止。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互助活动是2009年4月由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缓解职工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兼具互助和公益救助性质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为简便捐款程序,确保活动的顺利运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暂定我市的捐款标准为:企业职工30元/人,企业中层干部50元/人,企业领导1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员(职工)50元/人,科级干部70元/人,处级干部100元/人,厅级干部150元/人。

第七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从10月份开始,12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参加第一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捐款职工和2010年1月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捐款职工,救助期可延期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参加活动职工的救助责任终止。

第三章 特困职工救助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不能低于以下救助标准。

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其中一人一次性3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活动期内特困职工本人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第九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与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捐款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

第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捐款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一次性10000元救助,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0万元的(含40万元)可追加20000元定额救助。首次患十种大病职工视其医疗费用情况和互助资金余额情况,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在一次性救助金基础上可追加一次救助。捐款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定额救助。

(二)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捐款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的,即可申请救助,4000元部分按20%比例计算救助,超出4000元以上部分按10%计算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给予3000元的救助。直接损伤、损失费用总额(以相关部门鉴定结果为准)特别巨大的,县(市、区)级以上“一日捐”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定额救助。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公办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五章 救助标准及期限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自行确定本办法第三、四章所规定的各种情形的具体救助额度,但不得低于本细则救助标准,细则调整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十三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如遇特殊情况,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三)审批。县级(含)以上工会(含县(市、区)总工会委托的大型企业集团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四)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十七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县级或市级工会申请救助。

第八章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留存、

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市、县(市、区)分别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应如实将捐款名单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的上解资金应于12月10日前,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逐级上解,按规定比例留存上缴。

各县(市、区)总工会将所收全部捐款4%上解市总工会,由市总归集后上解省总,96%留存县级工会使用。

市区内产业、局及直属基层工会将所收全部捐款上解市总,其中4%部分经市总上解省总,96%部分留存市总作为市区内职工救助,市区内产业、局及直属基层工会从第二期活动起不再留存。

第二十条 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因病或其他灾害导致家庭非常困难,经一日捐活动救助,达到3万元的),可申请省级救助,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市总或各县(市、区)工会支付,超过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内救助事项的审批,所属基层工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总工会授予。

在当期内市总“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调剂资金出现空缺时,可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下期的活动实施细则在本期活动结束后可进行重新修订。

第九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基层工会,要将所收捐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解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应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对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具体费用参照各地各单位募集资金总额和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综合确定。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均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研究“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四)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市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本级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四)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五)负责处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募集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本区域内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五)督导检查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建账及将捐款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救助权限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五)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省工会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二)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三)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

(五)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六)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

(七)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十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是指,患病职工出院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含4000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保障工作 一日捐 活动 通知

保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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